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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健康护理保险

    中宏附加健康护理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对于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税优护理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同时发生时,则仅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2.2.1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签发或最后效力恢复之日(不含当日)起的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等待期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

(2) 保证续保期间内的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续保的;

(3) 除另有约定外,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申请重新投保并经我们同意的。

2.2.2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特定疾病名称及护理状态中约定的特定疾病,且达到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即视为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在每月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首次符合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月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后续每月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仍将继续给付,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先发生者为准),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符合特定疾病护理状态,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符合特定疾病护理状态;

(2) 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60个月;

(3) 被保险人身故。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或先后多次意外伤害、因发生疾病同时或先后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多种特定疾病且达到相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2.2.3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4级等级的伤残项目(详见意外伤残评级标准1-4级),即达到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且首次符合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在每月的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首次符合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月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后续每月的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仍将继续给付,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先发生者为准),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1) 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60个月;

(2) 被保险人身故。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或先后多次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4级等级的伤残,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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